自查报告

法治建设工作督察自查报告精选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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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人类社会进入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大到国家的政体,小到个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运行。对于现代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才是真正的法治。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法治建设工作督察自查报告精选4篇,欢迎品鉴!

法治建设工作督察自查报告篇1

  中国作为农业大国,农业与民生发展一直以来是国家发展的重点,农村建设便作为国家建设的重要内容。农村法治建设决定了农村的发展环境,制约着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农村法治建设成为了农村政治、经济发展的保障条件,是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一、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现状与问题

  (一)农民的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有待提高

  随着国家普法宣传的进行,农民文化素质有了显著提高,农民的法治思想逐渐增强,但是总的来说,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仍然需要提高,主要表现在:①农民缺乏权利意识。许多农民在面临权利遭到侵害时,只有少数农民愿意使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权益,要么不主动使用法律武器,要么是因为顾及一些其他因素而不愿去主张。近些年来,在社会上出现许多农民工讨薪事件,许多民工使用非常极端的方法讨要薪资,但是成功率非常的低,造成此类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就是农民的法治观念淡薄,缺乏权利意识。②部分农民的法治意识仍然淡薄,用法意愿不高。在他们看来,法律比不上权力、关系好用,“讲人情、讲关系”的思想普遍存在,“遇事找人”成为习惯。农民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不高,导致法治观念很难在农村盛行,农民就很难用法治的观念来规范和要求自身的行为。

  (二)农村法律制度不健全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新型农业的快速发展等许多新变化的发生,我国关于农村的各项法律制度出现了较多空白,主要表现在:①在部分涉农领域立法上出现空白,当前需要的一些法律条款还没有制定出来,导致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无法可依。②现存法律当中,有些内容缺乏可操作性;有的由于出台时间较长,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三)经济因素制约

  法治作为上层建筑,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什么样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相应的法治发展水平。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农村温饱问题尚未解决,更无法谈法治。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农村经济虽然发展较慢,但是解决了温饱问题,在现阶段,精准扶贫、新农村建设,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许多农村居民走出乡村,到城市发展,农村的发展程度相对于城市还有很大的差距。现在的农村仍然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我国现在依然是城乡二元制结构,农村经济与城市发展相差较大。经济上的巨大差异致使法治资源上的分配不均,法治资源更加偏向于经济发展较好的城市,除了现有的资源,还包括对将来法治资源的吸引力。农村的现有法治资源无法满足当前农村的发展,并且农村的现状也很难吸引到相关的法学人才,很多从农村走出去的高素质法学人才在就业时更加倾向于发展机遇较好的大城市,农村地区难以做到人才回流,未来的法治资源仍然稀缺,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当中。

  二、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

  (一)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为农村法治建设打好物质基础

  由于当前农村经济基础较差,发展农村法治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没有保障的。这就要求大力发展农村經济建设,提高农村生产力,拓宽农民提高收入的渠道,加快促进农业产业化,加快完善农村市场经济。在这个进程中,农民慢慢把自己作为市场主体的一部分,农民的权利意识就会慢慢提高,在市场竞争中就会学会使用法律去保护自己的权益。这样农民才会慢慢变得富裕,农村经济才能得到不断发展,才能更加迈进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农村法治建设打下物质基础。

  (二)坚持科学立法,建立健全农村法治体系

  有法可依是法治的基本前提,健全的农村法治体系是农村法治建设的前提。国家在立法要改变重城市、轻农村的倾向,要重视农民利益的保护,加快涉农领域的立法进程。立法要切合农村实际,要认真调研农村实际情况,对原有的农村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及时修改和调整不符合当前农村实际的法律法规。各地农村要依据法律法规,将本地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制定出符合本地特色的村规民约,保证村规民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形成多层次立法体系。

  (三)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强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

  邓小平曾指出:“加强法治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农民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同时也是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经过长期多方面多角度的普法,农村居民的法律素养在不断提高,但是与我们所要求的还有很大差距。所以,我们还需要通过多种方法加大法治宣传的力度。农村的法治教育要做好专门抓与综合抓,一般教育和重点突破的关系

  (1)要突出重点内容。要重点宣传农村土地流转、房屋拆迁等有关的法律知识;大力宣传同农村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知识;重点宣传劳工权益、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大力宣传消费之权益保护知识;大力宣传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2)要创新普法手段。要充分发挥网络新媒体在宣传法律知识的重要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微信平台等现代媒体,传播法律知识;要充分利用全国法制宣传日——12月4日,向广大农村居民宣传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

法治建设工作督察自查报告篇2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基层组织建设、社会管理任务繁重”。从中可以看出,加快农村法治建设进程势在必行。而目前农村法治建设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面临着许多难题,需要我们从整体和局部着眼,寻找出农村法治建设的障碍性因素及解决对策,为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

  一、农村法治建设现状不容乐观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农村的法治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但对照新农村建设和形势发展要求。还存在许多不容乐观的现实问题。

  一是“重人治、轻法治”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村民自治的道路仍然较长。由于受传统思想意识形态的影响,人们更多地依赖文件、政策及不同级别的指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在有的地方根深蒂固。少数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缺乏,依法建设经济和处理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不高。特别是在农村有些地方仍然存在财务管理混乱、村干部私自挪用集体资产、利益面前偏亲向友、重大决策不民主、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现象。干群关系十分紧张。一些农村地区由于经济基础比较薄弱,村民自治组织难以为村民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缺乏凝聚群众的物质基础,而且村委会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多是依靠村民出资出力,村民参与自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同时,一些农民对国家的法律,看到的只是其强制性的一面,而对其权利保护的一面却知之甚少,表现为信官不信法、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在自己权利受侵犯时,挖空心思地去“拉关系、走后门”亲近权力,却很少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是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依然存在。造成法治建设在农村更加举步维艰。在农村,执法不文明、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时有发生。有的执法者与执法对象缺乏交流沟通,互相戒备排斥,甚至对立、对抗;有的执法者“不教而诛”、“一棍子打死”的硬性执法方式没有改变;有的执法办案人员面对复杂的情况,或是束手无策,或是定性不准、处罚失当;有的甚至吃、拿、卡、要,收受人情贿赂;还有的对制假售假的坑农骗农案件,立案不及时、惩处不力,未能对违法犯罪行为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这些问题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也容易导致矛盾激化。

  三是农村的矛盾纠纷和社会治安形势趋于复杂,不稳定因素增多。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主体、案件的形式、潜在的问题越来越趋于多样化、复杂化。因土地承包、征地拆迁等引发的纠纷有增无减,上访行为和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由于问题成因复杂,处理难度较大,已成为农村社会管理的重大隐患。治安案件和侵财类刑事案件频发,赌博、伤害类案件时有发生。据调查,影响农民安全感的突出问题依次为盗窃(占被调查总数的56.7%)、赌博(占被调查总数的35.9%)、打架斗殴(占被调查总数的20.9%)。各类犯罪案件的频繁发生,不但直接侵害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破坏整个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由于农村主要劳动力大量外流,使许多农村地区出现了留守人员多为老、幼、妇的“空心”现象,给宗族势力、黑恶势力欺凌百姓留下了可乘之机。

  二、加快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思考

  当前影响和制约农村法治建设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农民的观念陈旧、素质偏低,成为制约农村法治建设进程的主要障碍;法制宣传教育不适应农村实际需求,致使农民法律素质短时间内难以得到提高;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致使一些工作无法可依;农村基层执法机构建设相对薄弱,致使法律服务和保障滞后于形势发展。

  法治建设在农村建设中起着“导航”和“护航”的重要保障作用,加快农村法治建设刻不容缓。

  (一)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加大法律法规的出台力度,完善涉农法律法规体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标准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要实现这一目标,离不开依法推进。一方面,要建立完善农村各项规章制度和行政法规。当前,农村地区许多制度、章程、村规民约的建立缺乏理论依据,执行难度大,严重阻碍了村民自治活动的开展。各地区应结合实际,围绕村民自治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关问题,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村规民约及其他规章和制度,使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管理各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要加大涉农方面的立法进程。应加快对农村种植养殖业、乡镇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等诸多涉农方面的立法。同时,地方的立法要在打击假劣农资,优化农村人员就业环境,深化户籍制度、土地制度改革以及保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加快进程,把农民的各项权益纳入各种法律保护之中。通过立法,从源头上解决农村工作法律缺失的问题。

  (二)贴近农民的思想实际,搞活农村法制教育,切实提高农民法律素质。一方面,要本着“农民需要什么就宣传什么”的原则,加大对经济落后地区以及偏远贫困地区的普法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对涉农法律法规的认知度;加强乡镇和村“两委”干部的法制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党校、法制培训班,对农村干部分期分批进行轮训,让他们成为守法、用法的带头人。另一方面,要创新法制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应把与农民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融入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之中,使农民在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中受到潜移默化的法制教育。还可采取“小手拉大手方法”,即在中、小学开设法律知识课,让学生学法、知法、懂法,成为“明白人”,从而带动家庭和亲友了解和掌握法律。基层司法、执法机构也应针对当地发生的典型案例。现场给农民以案解法、以案说法,变“法律下乡”为“法律驻乡”。

  (三)结合新农村建设需求,创新工作方式,努力提高法律保障效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是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只有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效能,才能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第一,发挥治安防控体系的整体功效,积极预防和打击农村犯罪活动,铲除农村黑恶、邪教势力,扫除黄赌毒,净化农村环境,增强村民的安全感。第二,整合执法资源,解决合力不足的问题。建立农村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农业、民政、工商、税务、政法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涉农执法问题。第三,制定利民、便民法律保障措施。推广巡回法庭办案方法,即在办案时兼顾农村交通、农田季节等实际情况,开展“法庭到村组、法官进农家”办案活动,减少当事人讼累,拉近执法机关与农民的距离。第四,切实解决基层实际困难,保障执法工作顺利开展。针对司法、执法机构经费不足、待遇偏低的实际,加大投入,为执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四)拓展农村法律服务领域,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一要建立农村法律服务机制。完善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准入制度。适度发展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力量。建立法律服务人员执业信用档案,实行年度执业情况综合考核,促使农村法律服务人员成为农村地区具有公信力的高素质团队。二要扩大农村法律援助范围。依托基层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深入开展法律帮困、法律扶贫、法律维权等特色工作。三要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引导城市的律师事务所,以顾问制、服务团制、“结对子”和建立法律服务联络点等多种形式,积极为“三农”提供法律服务,解决农村法律资源不足的问题。

法治建设工作督察自查报告篇3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系统的观点出发,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提出了“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要求。乡村是社会管理的最底层,乡村干部是党和政府在基层不折不扣的形象代言人,他们是否依规依纪依法办事,关涉百姓的切身利益,也关乎基层的有序运行。乡村治理法治化,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按照法律来管理乡村事务,即基层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活动依照法律管理,公民的所有行为依照法律进行,使基层的一切需要由法律来调控的活动和工作,都纳入规范化、法律化的轨道。

  一、乡村治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思想认识不到位,习惯性思维误区很难改变。一是对法治概念陌生。

  由于现代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于是许许多多的人就按照自己的习惯性思维简单地进行推演,片面地认为:“人治就是用人来治理社会,那么,法治就是用法来治理社会;过去人治用政策治理社会,现在法治要用法律来治理社会。”还有的认为:“搞法治建设,这都是司法和执法部门的事,与己无关”。更有甚者,乡村干部办事,自己往往置法律于不顾,随意违法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对乡村治理法治化缺乏信心。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由于种种原因,法治的实效尚不很理想,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监督乏力等问题。因此,有不少人对法治的作用表示怀疑,认为法治没有解决中国社会问题的能力,要实现法治目标实在太遥远了。三是依法办事的意识差。由于受传统封建法治文化思想的影响,少数基层干部在执法过程中,从官本位出发,大搞官僚作风,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工作方式粗暴简单;而老百姓受此影响,对法治的态度冷漠,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不高,甚至暴力抗法。

  2、普法教育宣传不到位,难以满足新时期群众需求。

  从1985年以来,我国已制定实施了6个五年普法规划,但是对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村居民的普法教育宣传工作力度仍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法治宣传效果不佳。农村的普法教育工作活动少于城镇,尤其是村级自行组织的普法教育活动极少,对农村老年人的普法教育工作几乎成了死角,农民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与市民相比较淡薄得多;二是农村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滞后。部分农村干部依法管理村级事务的意识、能力和做法与新形势下农村工作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的距离;群众对普法认识存在不少误区,认为法律宣传解决不了实质性的问题,普通群众中信权不信法、信钱不信法、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依然存在。三是法治宣传教育经费投入偏少,宣传队伍有待强化。贴近群众实际、贴近生活、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宣传节目不多,宣传形式上大多也只是“摆个摊,发张单”,没有更好的办法、措施和形式,工作成效不明显。

  3、制度建设不规范,法治化建设进展不平衡。

  在实地调查中,发现个别村在制度整合、完善和落实上还不到位,各村法治化建设发展不平衡。一是村务、财务公开的内容不规范。大多数村委会能够如实具体地将公开的内容按规定全部公开,但也有一些村委会只将一些大的方面公开,而有关村财务一些关键性或比较敏感的内容不予以公开。二是各项规章不够规范。调查中我们发现有些村各项制度完善,“四民主”、“两公开”搞得扎实完备,但个别村则明显滞后,存在较多问题,如因村级财务管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宅基地审批等引发的村民集体上访事件等热点、难点问题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三是制度落实不到位。当前农村普遍制定有村规民约、自治章程、村民参事议事机制,村级民主决策和议事程序、三务公开等民主法制制度,但诸如村规民约等制度存在不够完善、未能村村普及的问题,部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群众知晓率不高、执行打折扣、落实不到位的情况,有的制度甚至在制定出台后就一直停留在“纸面”上,没有付诸实施,成为一纸空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也在基层。上述这些问题的出现,是新时期、新阶段农村社会发展变化的“衍生”产物,并不代表主流趋势。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对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提出了具体改革要求,为破解村级反腐难题指明了方向。要把清除农村腐败死角,治理村官腐败,尽早上升到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的高度,力争早日清理掉那些“病原体”和“火药桶”,才能为乡土中国迈向法治中国奠定更坚实基础。

  二、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对策及途径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5年成为了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而在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里,首次将乡村治理法治化引入“三农”工作中,可见法的根在基层,根在农村,只有法治覆盖到各方各面,才能有效、均衡地推进依法治国的步调。

  1、乡村治理法治化,农民是主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治理法治化取得巨大成就,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村群众的法治素质有很大提高,依法治理的环境得到改善。然而,现实中,在广大农村和农民群众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法治思维欠缺、法治观念淡薄、依法维权意识弱化等问题。提高农村基层法治水平,让广大农民群众知法用法是前提。各级立法、司法和宣传等部门,要把广大农民作为普法宣传教育的主要对象,把农村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主攻阵地”。面向农村,面向农民,深入实际,采取多种形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让农民用新时期的法治理论武装头脑,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自觉投身于法治乡村建设的实践。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是阻碍法律在农村实施的重要因素。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今天,作为基层主战场,应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宣传单、宣传栏、讲座,利用广播、远程教育、短信、微信等途径丰富宣传方式,选择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进行宣传、讲解,让群众了解法律、熟悉法律、懂得法律,进而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紧紧结合近年来开展的“法治宣传贯彻年”、“法治建设年”取得的成效,将法律意识深入人心,懂得用法处理问题、用法解决矛盾、用法维护权益。

  2、乡村治理法治化,村干部是关键。

  村干部是一个村、一方群众的父母官,怎样做才能治理好村内外各项事务,仅有德治远远不够,法治必不可少。当前,一些地方的村官,政治素质较低、作风比较霸道,村委和村干部“以言代法”现象比较突出,成为法治乡村的障碍。知法懂法才能守法,才能落实依法治村。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村干部迫切需要进一步强化法治意识,做知法懂法的明白人,严格依法办事、依法履职、依法行政、依法治理村务。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加强与农村相关的各项法律知识的培训、学习,以身作则,以法为行动准则,做法律宣传员;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村规民约,明确干群的权利和义务,使村内社会治安、村民风俗、婚姻家庭等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面,村干部要严格依法办事,将自身行为及村内事务公开,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定期将党务、村务、财务进行公示,通过主动接受村民监督,让村民明白干部清白,增强信服力。

  3、乡村治理法治化,党的领导是保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乡村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意识,提高乡村干部依法办事能力。加强和改进党对基层治理工作的领导。打造一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乡村干部队伍。一是发挥考核评价作用,规范权力运行机制。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离不开一支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队伍,其中关键在街道、乡镇主要领导干部,基础在广大“两委”干部。要发挥考核评价和选人用人这个指挥棒和杠杆的作用,把是否学法用法作为街道、乡镇干部实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标准,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作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探索在街道、乡镇一级建立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行述职述廉述法三位一体的考核制度。选拔法治观念强的党员担任支部书记,注重从有法学教育背景的高校毕业生中录用大学生村官和选调生。

  二是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加强法治思维。充分发挥党组织在推进农村治理法治化中把握方向、模范带头、协调各方的战斗堡垒作用,引领农村基层工作依法开展、基层事务依法办理、基层关系依法理顺、基层问题依法解决。观念和思维决定了基层干部想问题、办事情的方式、方法。组织乡村干部积极参加新常态培训学习,加强农村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和法治教育。改变思想观念绝不是件简单的事情,特别是基层干部普遍老年化结构,他们有着丰富的基层经验,行为惯性较大。因此,将法治化提升到中央的高度层面,再重心下移、力量下沉,把基层法治建设作为克难攻坚的重点,鼓励基层党员干部发挥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改变并增强其法治观念和思维,使其基层经验更好、更有效地发挥作用,真正做到法治为民。

法治建设工作督察自查报告篇4

  近些年,我们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基本建立了以《宪法》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农村依旧是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农村的法治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加强农村相关立法,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加强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农村法律尊严,任重而道远。

  一、我国农村法治建设的意义

  在城镇化建设的进程中,农村人口的稳定,农村的安定仍是国家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近十几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持续关注“三农”问题,也充分说明了农村建设的重要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农村的发展和提高,尤其是农民达到小康才是建设的关键。在实施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农村地区的法治建设还属于薄弱环节,广大农村地区要坚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实现国家的法治建设,必须加快农村地区的法治建设进程。农村法治建设有利于保护农业生产和农业生产设施;有利于打击农村犯罪分子,提高农村社会治安状况,维护农村稳定;有利于农民依法办事,维护广大农民的权益;亦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农民对国家的信心,提高参与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

  二、当前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农村的相关立法尚不完善

  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关于农村的法律,基本涵盖了“三农”所有方面,尤其是关于农业生产及农业建设的法律相对比较完善。有了以《农业法》为中心的关于耕地、水利、种子、农药等配套法律法规。但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人口流动的频繁,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新问题,都对法律提出了新的课题,这些问题显示出法律的滞后性。尤其是关于农民进城带来的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户籍问题,医疗养老办法的实施,农村留守儿童的保护,农村老年人的赡养等问题,都缺乏相关法律的明确,或缺乏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法律。有些只是临时性的行政法规,有些是缺乏可行性.无论如何,只要不能切实遵守与执行,不能解决农村的实际问题,法律就等于一纸空文,就失去了其立法的意义。

  (二)农村的法治机构不健全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农村也经历了大跨步式的发展,在经济、文化、思想等方面出现了新情况,这也导致了利益分配及相互需求过程中的矛盾冲突,这些问题很难用传统的文化思想观念去调和,亟需司法的介入,需要司法机构的秉公执法。但在农村的司法机构中,由于相应机构少,加之宣传不到位,很少有农民主动寻求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尤其是相对偏远的农村,寻求司法帮助的成本较高,很多人更是放弃了法律这一最佳途径。现在很多地区试点司法下乡,但由于农村问题的复杂性,解决起来费时费力,这也远远不能满足农村对司法机构的实际需求。

  (三)农民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

  由于受传统文化思想观念的影响,以及农民文化程度的制约,很多农民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主要表现在:一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浓厚。很多农民认为只要自己不犯法就和法律无关,只要管好自己,只要自己遵法守纪即可。二是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大多数农民采取忍气吞声,自认倒霉,私下解决等错误的解决方式,没有利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尤其是近几年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过程中,由于一些工作人员的素质问题,侵害了农民的利益,农民诉求得不到解决,故而采取集体上访,甚至自杀的解决办法。这都是害人害己的行为,更是对法律的无知或不信任。

  (四)法律在农村的落实不到位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法律体系健全才能遵章依法办事。现阶段关于农村的法律,只能解决农村基本涉法问题。之所以说农村的法治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法律在农村的落实不到位,或者说法律在农村遇到了执行难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在很多农村人治思想还非常严重,权大于法的现象还很严重。即便是选择了法律,诉讼获得了胜利,但胜诉后的执行也是难题。很多农民因惧怕权势而放弃对权利的主张,法律在农村的威严和震慑力还不够。二是诉诸法律的成本很高。农村受困于经济实际,很多人非常担心一场官司会拖垮自己的生活,便放弃了自己的权益。

  (五)农村基层干部缺乏学法主动性

  农村基层干部在近几年国家的重视及管理引导下,一般都是由文化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的青年人担任,相对于以前论资排辈,或者通过强迫威胁选举出来的基层干部,具有的优势是不言而喻的。但不可否认的是,无论哪种基层干部,一般多忙于发展生产,或者基层的繁杂事务,更有甚者整天想着自己发财致富的事,这种情况下大都缺乏学法的主动性。一般都是出现了问题才想到了法律,才想到了去学习法律,但等到事情处理好后,就又把法律束之高阁;有的基层干部甚至用盛气凌人的态势来挑战法律。导致法律在农村基层拥有较高的“随意性”,“人治”强于“法治”的局面时有发生。

  三、加强我国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研究

  (一)探索农村法治建设新思路

  农村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工作,面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法治建设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探索适合农村情况的新思路,例如,农村具有很强的连锁效应,可以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现身说法”等举措,提高农民用法的积极性。探索新思路要注意三点内容:一是要加强理论的指导。要认真研究农村法治建设的特点,积极吸收国外关于农村法治建设的科学经验,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律体系来指导我国农村的法治建设的具体工作。二是当前形势下农村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人口流动性加大,出现了很多新问题,比如养老问题、社会治安、精神需求等问题,在进行法治建设时就要认真研究现阶段农村出现的主要问题,尤其是亟需法律来规范、来约束的问题,加快立法及完善法律的步伐,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三是农村法治建设是个长期的过程,要使法治建设紧跟农村发展形势,法治建设没有终点。在研究现阶段工作时,更要考虑农村发展的长期性,认真研究农村情况,不断开拓新思路,把农村法治建设作为长期的重大任务工程。(二)健全农村法治建设的长效机制

  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要使农村的法治建设取得成效,确保法律在农村发挥最大作用,一定要健全农村法治建设的长效机制。长效机制的建设可以从两方面落实:一是健全农村的法规体系。农村工作涉及面广,人口众多,要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认真研究新情况,使农村的各项事务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比如针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可健全看护、关怀、教育、安全等法律体系。二是要依法行政。农村的法治建设之所以走得比较艰难,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法律在农村遇到了执行难,很多的法律政策都被人为的手段所代替。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在农村地区要严格落实,确保农村地区法律的严格执行。农村法治建设的长效机制,必须涵盖立法、执法、学法、用法、守法等有关法律的各方面,使之成为一个有机整体,推动法治建设不断进步。比如农村耕地乱占用现象还很严重,现有法律还很难发挥作用,可以围绕耕地占用问题制定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并严格执行。

  (三)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农村的法治建设要取得显著成效,必须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让农民时刻把法律装进心中,能够知法、守法、用法,能够自觉维护法律尊严,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益。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必须多管齐下:首先,要加强普法教育,加大法律宣传力度,使宣传成为常态,给农民持续灌输法律思想。比如,“送法下乡”活动不能流于形式,要持续不断。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可以利用手机短信等农民能够接受的方式进行宣传,提高效率。其次,要用事实说话,切实用法律帮助农民解决生活中的难题,让农民看到法律的实际作用,把法律给农民带来的实惠,切切实实展现给更多的农民,这样会更有说服力。最后,法律意识的提高,归根结底还是要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文化知识水平的提升自然能够带动法律意识的提高。农村地区可从小学开始开设法律知识课程,逐步提高法律意识。

  (四)严格执法,捍卫法律尊严

  在相对偏远的农村,法律被践踏的行为还时常发生,人大于法,干部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思想和行为还未完全消除,这也直接导致了农民对法律的偏见。农村的法治建设进程中,必须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执法,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用重典来捍卫法律的尊严,这样才能取得农民的充分信任。这要求农村的法律工作者和广大基层干部要知法守法,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办事,自觉遵守法律,成为守法的榜样。“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对于那些严重危害农村安全的黑恶势力,阻碍农村正常发展的不法行为,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与之进行斗争,坚决铲除对抗法律的顽固分子,坚守法律正义,捍卫法律尊严。这样才能给广大农民做出榜样,消除其对不法分子的畏惧心理。

  (五)提高农村基层干部法律知识水平,营造农村法治氛围

  农村的法治建设,问题的关键是法律的普及及执行难问题。这一工作的重心必须依靠广大农村的基层干部。基层干部是直接接触农民群众,熟悉他们的状况,了解他们的内心想法,若能充分发挥基层干部的这些优势,就能加快农村法治建设的步伐,提高建设的水平和效果。发挥农村基层干部的优势,首先,要提高基层干部的文化水平,尤其是法律知识水平。基层干部的法律知识水平可通过大学生村官制度、以及基层干部进修、对现有干部进行培训等途径提高。其次,要以基层干部为中心,在农村形成学法、用法、宣传法、实践法的法治氛围,潜移默化中扭转农民思想,提高其法律意识,从而提高农村法治建设的成效。

  总之,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只有提高农村的法治水平,才能推动依法治国上一个新台阶。农村的法治建设需要我们创新思路,认真研究农村的新情况,建设有效的法治建设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维护法律尊严,保证法律的真正落实。尤其是要发挥基层干部的作用,在农村形成人人守法、学法、用法、尊重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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